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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自律指引
2020-01-03 17:25:11

第一条 为规范黄金市场交易秩序,加强行业自律,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下统称“三反”)法定义务, 有效防范相关风险,现制定《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自律指引》(以下简称“自律 指引”)。 

第二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三反”意识,切实履行“三 反”义务。 

第三条 会员不得利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渠道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或为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协助。 

第四条 会员应坚持“风险为本”的原则,充分认识业务所在领域存在的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重点关注经营过程中的现金交易、实物流向与资金流向。 

第五条 会员应确保自身及代理客户资金来源和去向的合法性,不得为非法资金提供业务服务,不得为洗钱提供便利。 

第六条 会员应确保向上金所入库的贵金属实物来源合法合规,提出的贵金属实物不得用于犯罪活动。 

第七条 会员应根据真实经营需求购买黄金及其他交易商品,合法取得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严禁套取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会员应建立包含“三反”措施的内控制度,及时评估和完善“三反”内控体系,以确保其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会员应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本单位的稽核审计、检查或风险评估范围。 

第十条 会员应建立代理业务反洗钱管理制度,防范客户利用会员或上金所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应建立反洗钱管理架构,指定反洗钱负责机构及反洗钱合规专员。会员负责人对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实施负最终责任。 

第十二条 会员应为反洗钱负责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积极运用信息系统提升反洗钱工作有效性。 

第十三条 会员应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适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十四条 会员应采取适当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十五条 客户申请开立上金所黄金交易账户的,会员应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以及授权委托 书原件(如适用)。会员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 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不得允许客户借用他 人账户办理业务。 

第十六条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在开户申请时,会员应了解客户的真实贸易背景,有权要求客户按照上金所规定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对于客户委托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等代理人员办理业务的,会员应要求代理人员出具授权委托书,核对代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员 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八条 会员发现客户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资料涉嫌虚假记载的,应拒绝办理业务;发现存在可疑之处的,应要求客户补充提供足以证实其身份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 证实的,应拒绝办理。 

第十九条 会员应确保客户的黄金交易账户、资金账户的名称与身份证明文件所记载的名称一致。 

第二十条 会员代理业务应采取非现金方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出入金时,应使用交易当事人的同名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在与客户的代理关系存续期间,会员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关注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国家有权机关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等,不得与名单上的任何实体、组织或者个人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其提 供任何形式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 产价值大小,应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 易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报 案: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二十六条 会员应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上金所组织的反洗钱培训。会员有义务对客户及潜在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 

第二十八条 会员应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活动。如发现业内涉嫌犯罪活动线索,应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举报。 

第二十九条 会员应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的反洗钱执法检查及调查,不得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及调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条 会员应每年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开展合规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书面报告上金所。

第三十一条 会员因违反国家“三反”规定受到处罚或违反本自律指引的,上金所将从严处理,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如涉及代理客户,上金所有权要求会员与其解除代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 本自律指引解释权归上金所。 

第三十三条 本自律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